著作权及肖像权法(2024年1月9日第一版)
- Shenyi Zhao
- 2024年1月27日
- 讀畢需時 2 分鐘
为保障国内文艺工作者全民及其劳作成果的正当权益、促进建设良好创作环境,制定本法。该法自2024年2月29日至修订之时长期有效。
定义
1. 所有著作权法所定义的以下列注释为准。其他著作品主观定义模糊,但应被此法保护的,应增补具体说明,并受该法保护:
I. 著作品:物质或非物质的广义上属于九大艺术(舞蹈、音乐、绘画、雕塑、建筑、文学、戏剧、电影、电子游戏)范畴的作品。
II. 著作人:一名或多名、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创作著作品的人。
III. 载体:所有记录著作品的物质或非物质载体,例如剧本、胶片、唱片、数码文件。一些著作品本身即为载体。
IV. 商业用:以商业赢利为目的制作及发行的(著作品)。
V. 发行:以个人、他人或公共名义公众展示著作品。
VI. 广播:通过半导体、电视等对大众放送著作品。
VII. 改编/二次创作:在著作品上有量修改或/及改变艺术形式的著作品。
VIII.录制:通过各种方式制作一份记载同样著作品内容的拷贝。复制也可用于商业用途,例如大量以书本形式印制某一著作品。
IX. 记录/录制:通过各种方式将著作品保留在载体上。
2. 以下著作品直接受到本法保护:
I. 我国国民直接参与创作的著作品。
II. 首次发行在国内的著作品。
III. 在国内进行演绎的著作品。
IV. 著作人注明应该遵守本法的著作品。
V. 国旗、国徽、国歌、国法等。
3. 以下著作品不受本法保护:
I. 以新闻机构报导的新闻(非新闻稿)、通识、通知、信息等。
II. 个人受访的口录、笔录。
III. 科学事实及公式。
IV. 著作人未注明应该遵守本法的著作品。
V. 所有进入公共领域的著作品。
保护
4. 所有单一著作品的直接著作人在未主观协商前皆享有全部著作权。间接著作人也应享有基础或高于基础的著作权。(注:对于原作之改编称“间接著作人,”其对其作品,即原作,拥有完全著作权。)
5. 直接著作人应署名其全名或艺名,其亦应根据灵感贡献多少注明原著作人或/及间接著作人。
6. 改编/二次创作应得到原作著作人的同意。在原作上不作改动(如复制)或改动极小的著作品不能被定义为一种改编/二次创作。
7. 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情况下,个人可以公开演绎、复制、记录与录制已发表的著作品。但在注明的情况下,以上行为需经过一名或多名著作人同意。
8. 在出现著作品之间雷同,且一方要求协调时,应进行协商。
9. 公众机构例如报纸、电台、唱片公司、图书馆、剧院、档案库等仅拥有保管、发行、供公众借阅等权利。
10. 以教育、学习(报纸、教材、演示文稿等)为目的合理使用之著作品,在未注明的情况下,不需经过直接著作人同意授权。
11. 该法保护著作人之著作品直至所有直接著作人过世100年后。
肖像
12. 未经肖像所属人允许,不允许传播其肖像或任何程度改动的二次制品。
13. 肖像所属人之肖像需署其全名。
注:该法支持使用Creative Commons主张之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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